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县民政局承担着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职能,在脱贫攻坚中,承担着社会兜底保障职责,即无法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困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实现兜底保障脱贫一批。
一、关于社会救助政策
(一)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最低生活保障坚持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同时要防止养懒人。在申请低保前或获得低保期间,家庭水电气、通讯费支出、日常消费水平等连续6个月高于我县低保标准的;连续6个月住在外地,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的导致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的;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经济利益的;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的,无正常理由拒绝就业或从事劳动生产的以及人为闲置承包地的家庭不得获得低保。
(二)临时救助政策: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1、救助对象:具有本地户籍或符合县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的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是家庭对象
(1)急难型困难家庭。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支出型国难家庭。因自负医疗费、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农村困难家庭。
二是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由救助站等救助机构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是民政部门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1、对申请临时救助对象财产状况的要求、收入和财产的核定与计算,参照申请低保家庭的财产状况、收入和财产核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2、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三种方式进行救助方式。
3、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一般参照我县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
(1)急难型困难家庭:户均救助标准不低于我县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
(2)支出型困难家庭: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按照个人自付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县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倍;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可视子女就读中小学、中高职、高等教育情况,结合教育费用按类别给予比例或定额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县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6倍。
(3)个人对象: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
(三)特困人员救助政策:具有我县户口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无劳动能力。(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被认定为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法定义务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被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具备特困人员条件;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低保对象,且财产符合我县特困人员财产状况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我县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的)。
二、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强化农村低保兜底保障。
(一)开展了低保标准调整。我县加强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现了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的“两线合一”,2020年我县农村低保标准由2019年4200元提高至年4620元,高于我县脱贫标准。
(二)开展了低保领域专项整治。开展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已脱贫存在返贫风险户、边缘户存在致贫风险户全面排查,符合低保政策的人员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着力整治“漏保”“错保”,对未脱贫户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于符合整户施保的坚持整户施保。根据人口状况、家庭贫困程度实施分类施保,截止4月底,全县共纳入农村低保对象35401户,68826人,覆盖面3.37%。建档立卡28042户、55120人,其中新增1203户,2667人。累计发放农村低保资金9133.75万元,月人均补差329.78元;
(三)全力做好疫情期间兜底保障工作。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严重,一些家庭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为巩固兜底保障脱贫成果,我县在核算低保家庭收入时扣减求职期间发生的车旅费、住宿费和生活费,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农村低保标准后给予12个月的渐退期,对于一般低保户给予6个月的渐退期,对于主动申请退出低保的给与1-3月的低保金。为了防止“养懒人”,我县积极推进就业救助,通过岗位补贴、培训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促进低保对象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就业,对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与其健康状况相适应工作的,核减或停发其本人低保资金。
二是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一)严格落实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我局正进一步完善《临泉县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审批和终止救助全流程管理,及时将符合特困条件的纳入特困供养范围,优先为有集中供养意愿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完善集中供养服务协议,规范院内供养人员资料档案。截至4月底,全县共有特困供养对象9928人,其中分散9412人、集中516人,累计发放特困供养资金1597.54万元。
(二)合理确定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我县2019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且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我县特困供养人员财政补贴标准由2018年分散供养每人每年4800元、集中供养每人每年6000元统一提高为每人每年6480元(每人每月540元)。
三是进一步加大临时救助力度。
优化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提高救助标准和时效性,积极运用“先行救助”方式缓解急难型救助对象生活困难;健全完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乡镇(街道)审批额度由原先城市低保标准的2-4倍提高到2-6倍。加强临时救助和低保政策街接,对返贫人口和新增贫困入口,以及其他社会救助暂时无法覆盖的困难群众,可视情先行给予临时救助;困难状况如持续,按规定流程纳入其他社会救助。
截至4月底,全县临时救助共救助 130人次,发放救助金43.3085万元,救助水平3331.42元,其中通过主动发现救助13人次,发放资金1.7619万元。启动临时备用金2.7735万元。
三、下一步打算
我局将贯彻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要求,一是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动态调整力度,进一步整治不作为慢作为造成的“漏保”和乱作为造成“错保”;二是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机制,建立主动发现困难困难群众机制,做到及时救助;三是加大社会救助的监管力度,做到有效监督,确保救助工作对象精准;四是做好临时价格补贴工作,关注消费品价格上涨,严格按照上级规定发放临时价格补贴金。
今后,我局将一如既往的按照县委县政府和省市民政部门的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各项政策,不断加强规范管理,加大对乡镇街道业务部门的指导力度,充分调动全县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心全意把我县社会救助工作做的更好,向着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和精准化而不懈努力。
家庭收入如何认定?
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四个方面,家庭收入救助办法如下:
(一)家庭收入不稳定的,家庭月收入按其提出低保申请前1年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二)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按用人单位证明或者本人工资卡的银行流水计算收入;
(三)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按照当地实际发放标准计算;
(四)外出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按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计算。在户籍地灵活就业人员无法确定实际工资的,按照户籍地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外出务工人员无法确定实际工资的,可按照务工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无法确定务工地的,按照户籍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
(五)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收入,按照实际收成和当地价格,扣除必要的成本后计算收入;
(六)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按照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的或者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当地同类、同期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
(七)赡(扶)养费的计算
1.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2.供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月标准2倍的,视为无能力承担供养义务,不计算赡(抚、扶)养费;
3.供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月标准2倍的,将其人均收入高出月低保月标准2倍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当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
基本计算公式为:
赡(抚、扶)养费=(家庭月人均收入-2倍月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50%÷赡(抚、扶)养人。
(八)征地、拆迁补偿费的计算
1、因征地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偿费,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
在可分摊的月数内〔一次性安置补偿费÷(家庭人口数×当地低保标准)〕,该家庭不予获得低保。
2、因房屋拆迁领取的一次性拆迁补偿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含必要装修)部分,其剩余部分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予获得低保。
3、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含必要装修)和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部分后,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予获得低保。
4、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的家庭,在可分摊的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领取的一次性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低保。
如何做到救助及时公正?
一是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实行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即时申报序时审批,做到救助及时,应救尽救。
二是建立社会救助部门协调机制。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的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本县范围内各类困难群众救助问题。
三是健全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和“救急难”机制。全县均建立社会救助相应窗口,明确了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分办、转办流程,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同时健全以急难对象发现、应答、快速响应为主要内容的急难救助长效机制。
四是建立社会救助人员公示制度。坚持县乡村三级公示,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